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 时间: 2021-08-27 12:07:3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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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豫政办〔2021〕4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7日

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完善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体系,加快技能河南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开展的各级各类竞赛活动。本办法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有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竞技活动。

  第三条 竞赛突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训,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条 竞赛应当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层层选拔的原则。

  第五条 竞赛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六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省、市、县三级。省级竞赛分为河南省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省技能大赛)、省级行业竞赛和省级专项竞赛三类。

  第七条 全省技能大赛是指由省政府主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实施的省级最高规格竞赛活动,冠名“河南省第××届职业技能大赛”。全省技能大赛与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分别简称世赛、国赛)相衔接,每2年举办一届,原则上于当届国赛后、下届国赛前举办。赛项可结合我省实际设置。

  省级行业竞赛分为一类赛、二类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一类赛是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举办或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举办的跨行业(系统)竞赛,冠名“××年河南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大赛”。二类赛是指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级行业(系统)组织。省属大型企业等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冠名“××年河南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竞赛”。

  省级专项竞赛是指国家级专项竞赛河南省选拔赛。举办周期、冠名与国家级专项竞赛相衔接。

  第八条 市、县级政府应当积极建立完善本地竞赛体系。

  第九条 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是竞赛的重要基础。鼓励企业、院校等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练兵比武活动。

  第十条 各地应当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为竞赛提供人才支撑和技术保障。

第三章 竞赛计划

  第十一条 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履行申报、备案、公布等程序。

  第十二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举办竞赛应当具备符合竞赛工作要求的组织机构、可靠的经费保障、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三条 举办相应级别行业竞赛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年度竞赛申请,明确竞赛职业(工种)、规模及举办时间等事项。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年度竞赛申请进行汇总备案,拟订年度竞赛计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实施;确需变更备案内容或取消竞赛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后续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安排部署整体工作。组委会下设综合、技术、宣传、监督仲裁等工作部门,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举办竞赛一般包括赛前准备、集中比赛、赛后总结等环节。

  第十八条 赛前准备一般包括选手报名、组建专家组和裁判组、试题命制等工作。

  选手应当符合规定的参赛条件。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原技能大奖”“中原技能大师”“河南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的人员,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省级及以下级别竞赛。国家级竞赛省级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选取,设组长一名,负责竞赛规程制定、试题命制等工作;裁判组成员从裁判库中选取,设裁判长一名,负责组织赛项执裁、成绩评判、技术点评等工作。

  竞赛试题原则上按照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命制,以实际操作为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理论知识。试题分为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两部分的,实际操作部分分值应占70%以上。

  第十九条 集中比赛一般包括开幕式、比赛、技术点评、闭幕式等活动。

  开幕式主要包括奏唱国歌、裁判员代表宣誓、选手代表宣誓等事项。比赛主要包括实际操作比赛、成绩评判等事项。闭幕式主要包括技术点评、宣布成绩、颁奖等事项。

  鼓励主办单位同期开展技能展演、论坛等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竞赛总结和相关资料,及时印发竞赛结果通知,落实奖励政策。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年度竞赛总结。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赛事组织、安全防护、奖励兑现、成果转化等工作。参赛选手应当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文明参赛。专家、裁判、监督仲裁、领队、指导教师(教练)等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比赛进程和结果。

第五章 竞赛集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竞赛集训制度,加强选手梯队建设,科学组织集训工作,推动竞赛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省级集训主要针对国赛赛项开展,全省技能大赛组委会负责统一领导省级集训工作,按照竞赛周期组建赛项集训队,成立技术指导专家组,设立集训基地,开展集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集训选手应当严格按照集训要求,刻苦训练。技术指导专家组由专家、教练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集训方案并组织实施。集训基地应当为集训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集训选手为职工身份的,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集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推广中心应当为集训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加快推广世赛技术,促进竞赛成果转化。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竞赛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资金,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出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冠名、广告宣传等资金,社会赞助、捐赠等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全民技能振兴工程资金等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用于竞赛运转、赛项补贴、集训和奖金等开支。

  第二十七条 纳入省级年度竞赛计划、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竞赛项目,一次性竞赛补贴标准原则上为:全省技能大赛每个赛项25万元,省级行业一类赛和省级专项竞赛每个赛项15万元,省级行业二类赛每个赛项5万元。不足部分由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自筹解决。

  不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竞赛项目,经费由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地、各单位应当加大集训基地建设力度,支持其争创世赛中国集训基地。牵头世赛中国集训基地按每届每个2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他世赛中国集训基地按每届每个1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省级集训基地按每届每个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各地应当将选手赛前培训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落实相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地承办国家级、省级竞赛,并予以经费支持。

  第三十条 竞赛经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多元筹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效率”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政策激励

  第三十一条 竞赛合理设置选手个人奖项,各赛项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选手的50%。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申报条件的选手,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组织申报,相关部门核准后颁发相应证书和奖章。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条件的选手,由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事宜。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将竞赛成绩与绩效考核、工资福利等挂钩。事业单位参赛人员在省级以上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予以奖励。世赛获奖者、国赛金牌获得者纳入事业单位招聘“绿色”通道,可适用人才编制政策,按规定办理入编入岗手续。

  第三十五条 教练本人或其指导的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直接参加职称晋升评审。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本人及教练可不受单位推荐名额限制,优先参加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成绩特别突出是指代表国家参加世赛、获得国赛前三名、获得全国行业一类赛或国家级专项竞赛第一名。

  第三十六条 对获得世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和专家教练团队参照国家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对获得国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励,其专家教练团队按照获奖选手标准给予奖励,一次性给予金牌、银牌、铜牌选手选送单位高技能人才培育奖补资金10万元。

  对获得全国行业一类赛、国家级专项竞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选送单位高技能人才培育奖补资金5万元。

  对获得全省技能大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和0.2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级行业一类赛、省级专项竞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

  第三十七条 各地、各单位应当出台完善竞赛激励政策,对竞赛获奖选手以及在选手培养、竞赛组织实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市、县级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竞赛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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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河南周口经济开发区)